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献军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军,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张献军,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军与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9元,减半收取4409.5元,由原告张献军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