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太平与潍坊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太平,潍坊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丁太平。被告潍坊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26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太平诉被告潍坊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永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