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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庆华与被执行人南京磐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夏业根、张春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华,夏业根,张春红,南京磐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华,男。被执行人夏业根,男。被执行人张春红,女。被执行人南京磐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庆华与夏业根、张春红、南京磐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溧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有房产、厂房,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