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忠平与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刘忠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51号。法定代表人:赵大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平。上诉人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全椒腾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