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秀金与刘效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金,刘效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杜秀金,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效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金诉被告刘效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秀金提出被告刘效勋被刑事拘留未到庭,原告当庭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金撤诉。本案受理费3440.60元,减半收取1720.30元,由原告杜秀金负担。审判员 白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