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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代爱莲与毕建华、黄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爱莲,毕建华,黄杏春,李星,姚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880号原告:代爱莲,女,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毕建华,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被告:黄杏春,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李星,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姚远,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爱莲诉被告毕建华、黄杏春、李星、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爱莲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爱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爱莲撤回对被告毕建华、黄杏春、李星、姚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代爱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