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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霍有定申请执行孙云昌、杜玉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有定,孙云昌,杜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霍有定,男,生于1939年11月18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孙云昌,男,生于1952年10月28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杜玉秀,女,生于1954年7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孙云昌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卫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