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厉吉顺与庄新允买卖合同一案扣划裁定书3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吉顺,日照立诺牧业有限公司,庄心鹏,李永梅,庄新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891-3号申请执行人:厉吉顺,男。被执行人:日照立诺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东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庄心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心鹏,男。被执行人:李永梅(庄心鹏之妻),成年,汉族,农民,住莒县小店镇大官庄村218号。被执行人:庄新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庄新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6211XXXX558内的存款8299.84元扣划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0082410835001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