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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永金等与刘宗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金,张永丰,刘宗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60号申请人:张永金,男,生于1954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丘市。申请人:张永丰,男,生于1957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刘宗岳,男,生于1986年9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鲁16B13**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鲁16B13**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