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庭军申请执行王玉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庭军,王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马庭军,男,汉族,个体,1969年5月8日。被执行人王玉秀,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庭军申请执行王玉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庭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玉秀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阳信用社银行存款434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玉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庭军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超才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窦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