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敏诉李士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敏,李士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26号原告:焦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斌,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田泽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敏与被告李士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1.5元,由原告焦敏负担。审 判 长 刁婷婷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