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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宗友与方志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友,方志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94号原告:张宗友,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志荣,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宗友诉被告方志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均在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楼;2、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肥东县长临河镇通青阳山路与店忠路交口附近,事故发生地在肥东县,不在巢湖市人民法院辖区;所以本案巢湖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或肥东县人民法院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方志荣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曙光村委会小程村,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上列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