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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孟州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孟州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姚艳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孟州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陪审员  周永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