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学敏与刘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敏,刘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9号原告徐学敏,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厚云,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敏诉被告刘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敏撤回对被告刘厚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依法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徐学敏负担。审判员 任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