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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蒋跃庆、张云芬等与王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跃庆,张云芬,葛艳群,王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蒋跃庆。申请执行人张云芬。申请执行人葛艳群。被执行人王丽芬。申请执行人蒋跃庆、张云芬、葛艳群与被执行人王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舟普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跃庆、张云芬、葛艳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712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芬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受偿1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