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建、朱芳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朱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56号申请人:胡建。申请人:朱芳军。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建与申请人朱芳军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7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建与申请人朱芳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朱芳军欠胡建借款本金100000元,放弃10000元,归还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本金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70000元。若朱芳军在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则放弃利息。若朱芳军未依约履行,则需支付利息。若朱芳军对前一期未依约还款,则胡建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晔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