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庆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庆福,男。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庆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合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