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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纪鹏飞与金旭洲、金军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鹏飞,金旭洲,金军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纪鹏飞。被执行人金旭洲。被执行人金军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