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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8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赵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