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8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赵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