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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石舜卿与石旭东申请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舜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石舜卿,男,192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志强,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之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申请,签收文书,参加庭审等。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石舜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石旭东死亡一案,因申请人石舜卿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