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石舜卿与石旭东申请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舜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石舜卿,男,192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志强,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之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申请,签收文书,参加庭审等。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石舜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石旭东死亡一案,因申请人石舜卿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