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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瑞珊,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民委员会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瑞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张国南及妻子王笑与两原告为叔侄/婶侄关系。张国南生于1901年11月28日,于1982年12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离世;王笑生于1911年7月20日,于1985年2月份在佛山市顺德区离世。两人生前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由于两人无儿无女,两人各自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先于两死亡,其生前的起居生活均由两原告共同照顾,身故后的丧葬事宜也由两原告操办。张国南、王笑两人生前遗留房屋一间,坐落于顺德县乐从镇道教管理区办事处南安组,房产证号:06××77号。两人生前一直都没有处分该房屋,现为两人的遗产。两原告在死者生前一直照顾其起居生活,为其料理后事,已尽孝道。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坐落于顺德县乐从镇道教管理区办事处南安组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由两原告共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两原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有房屋一间,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产证字××号,坐落于顺德区乐从镇道教管理区办事处南安组。3.常住户口登记表一份,村委会证明四份,证明被继承人为道教村村民,其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被继承人与原告为叔侄关系,生前由两原告照顾其起居饮食,身后也由两原告办理丧葬事宜,道教村委会声明其不参与该房屋的分配处理。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张国南与张国和为亲兄弟关系,张国南与张国和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于解放前去世。张国和与其配偶黎瑞意共生育了二原告两名子女。张国和于1961年3月1日去世,黎瑞意于1969年12月22日去世。张国南与其配偶王笑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张国南于1982年12月24日去世,王笑于1985年2月去世,王笑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王笑去世。张国南与王笑生前与两原告一起生活,其起居生活由两原告照顾,丧葬事宜也由两原告操办。张国南与王笑去世后遗留有坐落于顺德县乐从镇道教管理区办事处南安组的房屋一间(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分配。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张国南、王笑均已去世。两被继承人并未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均已先于两被继承人去世。两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为坐落于顺德县乐从镇道教管理区办事处南安组的房屋一间(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因张国南与王笑生前与两原告一起生活,其起居生活由两原告照顾,丧葬事宜也由两原告操办,两原告请求继承涉案房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张国南、王笑遗留的坐落于顺德县乐从镇道教管理区办事处南安组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共同继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国艺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