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溪祥与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溪祥,陈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张溪祥,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美琴,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溪祥与被告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