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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惠州泰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与刘瑞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泰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刘瑞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惠州泰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XX平,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飞云,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惠州泰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为第二项,其他的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10月28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原告意见及证据:原告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离职超一个月后原告按照惯例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被告相关资料进行了清理及处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被告意见及证据: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有证据提交。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称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对其诉称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此,本院认定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及险种:未办理社会保险。四、工作期间的岗位:模具部CNC编程组组长。五、工资情况:月薪8000元。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间:2014年11月9日。七、仲裁时间:2015年1月22日。八、仲裁请求:非终局:1、原告支付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2、原告支付超过正常上班26天未支付工资4500元(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10日4500元);3、原告支付工作期间未购买社保赔偿金。九、仲裁裁决结果:非终局:一、原告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600元;二、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6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给被告,被告在2014年11月9日离职,在2015年1月22日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仲裁,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从2014年1月12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止,被告月薪为8000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73600元(8000元/月×9个月+8000元/月÷30天×6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惠州泰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600元给被告刘瑞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系劳动争议,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翰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