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仁书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仁书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仁书,男,汉族,1940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再审申请人唐仁书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英电信分公司)、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仁书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遂民终字第351号民事裁定案件不是同一案件。两个案件当事人不同,本案被告是大英电信分公司和省社保局,该案的被告是大英电信分公司;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诉讼,(2009)遂民终字第351号案件是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本案是以社会保险纠纷为由起诉;诉讼请求也不同,本案诉请补发工资、补贴等,比该(2009)遂民终字第351号案件起诉的请求增加了2008年以后的工资、补贴。(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认为唐仁书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当。唐仁书诉请大英电信分公司、省社保局变更退休金计算标准,补发工龄工资等,是唐仁书与大英电信分公司、省社保局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养老金……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因此,本案应依法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唐仁书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省社保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省社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唐仁书之间因养老金发放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关于唐仁书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起诉大英电信分公司问题。唐仁书于2008年曾向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英电信分公司纠正退休性质为正退、变更退休金计算标准75%为90%,补发1995年3月至2008年4月少发的退休金及未发放的五项补贴,纠正工龄和赔偿损失等。该案已经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本院再审复查,裁定驳回唐仁书的再审申请而审理终结。本案唐仁书起诉大英电信分公司,要求补发退休金、工龄工资、补贴等,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故,唐仁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仁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仁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