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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骆民宝与骆荣芳、黄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46号原告骆民宝,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荣芳,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细辉,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民宝与被告骆荣芳、黄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民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荣芳、黄细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民宝诉称,被告骆荣芳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细辉为被告骆荣芳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两被告共同签具的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为证。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借故拖延。请求判令:一、被告骆荣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细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荣芳、黄细辉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担保借款合同1份,以此证明被告骆荣芳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黄细辉为被告骆荣芳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有被告骆荣芳、被告黄细辉分别在乙方(借款方)、丙方(担保方)处签名、捺印,并有被告骆荣芳在合同下方确认收到该笔借款,故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骆荣芳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11日。被告黄细辉自愿为被告骆荣芳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自认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共计1800元。此后,被告未能再还款付息。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骆荣芳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属定期有息借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骆荣芳偿还借款2万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2.5%,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限度,原告自愿调减为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9月12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被告已付的利息1800元应予扣除。被告黄细辉为被告骆荣芳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又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黄细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荣芳追偿。被告骆荣芳、黄细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荣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骆民宝借款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已付的180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黄细辉对被告骆荣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荣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骆荣芳、黄细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惠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