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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善秦与林友军、魏利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秦,林友军,魏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善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林友军,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魏利明,个体驾驶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友军、魏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友军的银行存款100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