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与陈亚、陈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陈亚,陈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古镇路21号。负责人吉新勇,行长。被执行人陈亚。被执行人陈树芳。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亚、陈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2011)东民调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17670.02元,合计人民币47670.02元,被执行人陈亚从2012年6月起到2016年6月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归还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20670.02元。如被执行人陈亚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有权就未履行的部分及未到期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树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6333.94元,执行费745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陈亚、陈树芳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南通市车辆管理所和如东县城镇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6月5日,上门执行,被执行人陈亚在外地,与其父亲陈树林谈话,并与陈亚电话联系,其表示近期回来处理此事。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终结执行申请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调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