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西安裕华商店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秦川机械厂工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