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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西安裕华商店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秦川机械厂工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