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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长沙瑞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瑞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陶奇美,谭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031号原告长沙瑞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1楼。法定代表人褚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国。委托代理人钟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01、103。负责人宋成。委托代理人钟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奇美,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康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丹,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李东,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沙瑞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陶奇美、谭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谭丹、陶奇美在审理过程中,主张本案应当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经审查被告谭丹于2015年4月2日以原告长沙瑞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被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侦查之中,而该刑事案件中的被诈骗金额即为本案中原告长沙瑞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四被告主张民事赔偿的金额,原、被告各方均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应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侦办完毕后本案将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