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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879号原告孙×,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刘×,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刘×自2013年7月1日至今居住在大兴区×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刘×户籍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租住证明,主要内容为“刘×现租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室,租住时间从2013年7月至今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刘×户籍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但至孙×起诉刘×离婚时刘×已在户籍地以外形成了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刘×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管辖。被告刘×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