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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灵超旧货调剂行与徐向军典当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灵超旧货调剂行,徐向军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98号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灵超旧货调剂行,住所地锡山区安镇街道商贸中心。经营者吴灵超。被申请人徐向军。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灵超旧货调剂行因典当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向军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灵超旧货调剂行已向本院提供苏B×××××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灵超旧货调剂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向军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