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与杜现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杜现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州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段树升,男。被告:杜现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现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日照市华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