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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翁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思佳、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翁某驾驶车牌号为闽E×××××号的环卫车到龙海市榜山镇坂头垃圾中转站运载垃圾时,在倒车过程中撞倒周某乙,致周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周某乙系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翁某于案发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警察投案。经审理查明指控事实属实,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经龙海市榜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翁某亲属、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周某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周某乙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6636元(人民币,下同)外,翁某亲属当场支付周某乙亲属抚恤金3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周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龙)公(刑)检(尸)字(2015)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漳公鉴(2015)253号检验报告;龙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出警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翁某的户籍证明;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闽E×××××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行驶证;龙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榜山环卫所出具的驾驶员安全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翁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翁某可宣告缓刑,但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