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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翟富明与张德明、刘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富明,张德明,刘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翟富明,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一组。委托代理人高大钧,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明,男,1963年5月28日生,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长梅,女,1975年8月26日生,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富明诉被告张德明、刘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用117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臧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