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行非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襄阳鸿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行非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唐家台3号。法定代表人陈启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荣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襄阳鸿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111-3号。法定代表人蔚以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襄阳鸿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襄阳)安监管罚(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襄阳)安监管罚(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3月18日7时30分左右,襄阳鸿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鄂FBL9**的散装水泥罐车,在高新区团山镇邓城居委会五组砖厂进行卸料时,罐体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根据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襄阳鸿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襄阳)安监管罚(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襄阳鸿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缴纳了1万元罚款,其余罚款仍未依法缴纳。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经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襄阳)安监管罚(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辉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