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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星华、黄小明与何义书其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星华,黄小明,何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黄星华,男,生于1953年8月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德群,峨眉山市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黄小明,女,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德群,峨眉山市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义书,女,生于1971年8月3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星华、黄小明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了2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四川省犍为县人民(2015)犍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的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何义书应在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的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旭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