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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范向东与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范向东,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范向东申请执行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桂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桂香对薛垂留的到期债权,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薛垂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户的存款50万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