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范向东与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范向东,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范向东申请执行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桂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桂香对薛垂留的到期债权,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薛垂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户的存款50万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