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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号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60821-9。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克贵,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6577-7。法定代表人朱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789.00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苏 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