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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童高伟与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童高伟。被告: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152号华凌物流区东区E-3号。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高伟与被告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高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高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高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童高伟已预交),由原告童高伟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