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远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冲仑物流园。法定代表人贺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巍雄,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远洋。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远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远洋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378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3元,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远洋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