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潘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审判员唐建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公查、人民陪审员周福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刘芯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潘某某现在服刑,等被告潘某某释放后再找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建沅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周福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