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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春艳诉临沭县店头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艳,临沭县店头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李春艳。委托代理人:田林玉,临沭店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临沭县店头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维强。委托代理人:李春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艳与被告临沭县店头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