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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茂与覃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覃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黄茂,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黄雄高,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乔,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梅芳,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与被告覃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21元,由原告黄茂负担。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添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