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茂与覃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覃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黄茂,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黄雄高,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乔,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梅芳,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与被告覃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21元,由原告黄茂负担。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添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