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德宏志诉马家希伯嘎查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470号原告德宏志,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满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农民。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马家希伯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嘎查达。委托代理人石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宏志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马家希伯嘎查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宏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宏志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包长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包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