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果、虢小霞与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虢小霞,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果,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虢小霞,女,1983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宏通名居9栋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丽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果、虢小霞与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果、虢小霞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案款本金218635元,违约金15913.86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3、负担本案诉讼费4580元、申请执行费3700元,合计242828.86元,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828.86元(含缴纳案款本金218635元、违约金15913.86元、本案诉讼费4580元、申请执行费3700元,迟延履行金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人海审 判 员 贺洋城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