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肥东执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保方与王其新、吴长青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肥东执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方,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其新,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吴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缪全高,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周保方与被执行人王其新、吴长青、缪全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6)肥东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其新、吴长青、缪全高名下的银行存款11075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06)肥东执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方,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马厂村万城组。被执行人:王其新,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村新房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8090595被执行人:吴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草庙乡吴郭村后郭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06274877被执行人:缪全高,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村小缪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01010579申请执行人周保方与被执行人王其新、吴长青、缪全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6)肥东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其新、吴长青、缪全高名下的银行存款11075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