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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某甲、虞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虞某,陈某,蒋某,任某,郝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3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莎,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虞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绰号阿祥,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绰号阿娟,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绰号小东北,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虞某、陈某、蒋某、任某、郝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沈某甲、虞某、陈某、蒋某、任某、郝某及辩护人罗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租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麻雀汇某房间作为赌博场地,通过微信群、熟人介绍的方式,招徕金某、黄某、胡某甲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虞某合股,租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某会所,雇佣被告人陈某等人发牌及抽头,以上述方式,招徕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2015年2月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沈某甲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广场酒店某包厢,雇佣被告人蒋某、陈某发牌及抽头,雇佣被告人任某作为服务员,雇佣被告人郝某为赌场放风,以上述方式,招徕马某乙、沈某乙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2015年4月9日,慈溪市公安局在该处所查获该赌场,并缴获对讲机1部、POS机1台、按键板1台及扑克牌、筹码若干等物。期间,被告人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虞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千余元,被告人蒋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被告人任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郝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虞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沈某甲、陈某、蒋某、任某、郝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虞某、陈某、蒋某、任某、郝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胡某甲、金某、耿某、马某甲、沈某乙、马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六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虞某、陈某、蒋某、任某、郝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甲、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惩处;被告人陈某、蒋某、任某、郝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陈某、蒋某、任某、郝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罗莎请求对被告人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郝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虞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郝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