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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5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芬与被执行人孙军文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芬,孙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4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芬,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南孙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5412283XXX。被执行人孙军文,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南孙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003103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招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1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军文银行帐户存款228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