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兆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兆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20号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4390-4.法定代表人:罗雄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周,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兆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兆周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