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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迁安市博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古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迁安市博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平青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艳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保安,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伟,农民。被告:古兆军,农民。原告迁安市博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伟、古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博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迁安市博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徐俊荣审判员柴伶审判员司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任立改 来源:百度搜索“”